张某与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因合同签订时不具备办理权属证书变更的条件,故明确等可以办理过户时进行变更登记。现涉案房产已具备变更登记条件,但齐某拒不协助办理权属证书变更手续。接受张某委托代理该案。
网站公告
联系我们
律所:北京市盈科(济南)律师事务所
地址: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39层
扫一扫,添加律师微信号
请说明来自“山东公司律师网”
最新文章
合作单位
合作单位
合作单位
合作单位
合作单位
代理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
为您提供专业、权威的法律服务。
欢迎访问我们的网站 北市盈科(济南)律师事务所 公司治理 股权设计 股权激励 企业合规体系建设 私人律师 刑事辩护 联系电话:15562575088(本电话只用于联系预约,不用于电话咨询,谢谢。)
文章评论
发表评论:(匿名发表无需登录,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。) 登录状态:
未登录,点击登录